请注意:
本软件受德国和/或美国版权法及国际条约条款保护。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和传播本软件或本软件的任何部分,否则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我们将依据刑法和民法对上述不法行为提起诉讼,上述不法行为亦可能受到严惩和/或招致损害赔偿。
安装和使用本软件前,请阅读本软件适用的所有许可证条款。所述条款见于本注意部分之后。
如果购买时本软件的 CD 上标有“Trial-Version”,或本软件系随另一已授权软件一同购买,则依据本试用许可证下文所述条款,本软件只能用于测试和验证。此种软件的使用前提是计算机上已安装程序、软件库等。
因此,为避免现有数据被修改或覆盖,建议将本软件安装在独立的计算机上或者安装在生产中不需要或不用于保存重要数据的计算机上。因此,对于由此安装过程或因忽视此法律公告和/或由于数据丢失而引起的损失,我们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除非收到我们的有效许可证,否则不得将本软件用于其它用途。如果没有有效的许可证(需要通过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书/软件产品表单来建立),则必须立即中止安装过程并就近联系我们的办事机构,以避免引起损害赔偿。
安全提示:
西门子为其自动化和驱动产品系列提供 IT 安全机制,从而支持设备/机器的安全运行。根据 IT 安全准则,我们将对这些产品进行进一步的研发。因此,建议您持续关注这些产品的更新和升级信息,以便使用最新版本。有关软件的更新和升级信息,请访问网站:http://support.automation.siemens.com。您可以在该网站中进行注册,定制指定产品的实时信息。
不过,为了确保设备/机器的安全运行,还需将该自动化组件集成到整个设备/机器的全面的 IT 安全方案中。通过以下网站,您可以查询 IT 安全技术的最新信息:http://www.siemens.com/industrialsecurity。
在此,还可以查看其它厂商所使用的产品。
自动化与驱动软件产品的一般许可证条件
(2011-08-01)
1. 向被许可方提供软件并授予其使用该软件的权限
1.1 这些一般许可证条件专门适用于向被许可方交付自动化与驱动软件。必须经我们明确的书面同意,才能应用被许可方的一般条款和条件。软件交付的范围应由双方共同的、达成一致的书面声明确定。我们将授予被许可方以下软件的使用权限:即订单确认书中所指定的软件、许可证书中所指定的软件(如果被许可方没有收到订单确认书)或软件产品表单中所指定的软件(如果向被许可方提交的是软件产品表单),以下称为“软件”。许可证书和软件产品表单以下统称为“许可证书”。在向被许可方提供软件时还应提交许可证书,或者将许可证书与交付单一并提供给被许可方。软件提供方式也通过以下确定:即直接来自订单确认书、通过订单确认书中所含软件订单号和我们产品目录中在订单确认书期间有效的相关订单数据(以下统称为“订单数据”)共同确定或者来自许可证书。如果被许可方没有收到数据介质,则有权复制其已经可以使用的软件,但其程度仅限于行使被授予的软件使用权限。以上条件将比照适用于软件的电子提供方式(下载)。在这些一般许可证条件中涉及对订单数据或许可证书的参考时,如果被许可方尚未收到订单确认书,则应优先参考许可证书。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包含在订单数据中的数据也会同样包含在许可证书中。
1.2 软件的相关文档(以下称为“文档”)应单独购买,除非订单数据或许可证书中有条款规定相关文档属于交付范围之列。如果被许可方依照第 1.1 款有权复制软件,则只要文档在交付范围之内,被许可方也有权复制文档。
1.3 如果我们向被许可方提交了用于解锁软件的许可证密钥(以下称为“许可证密钥”),那么还必须要安装此许可证密钥。
1.4 基于许可证类型(参见第 2 部分)和软件类型(参见第 3 部分)向被许可方授予与软件相关的权限。许可证类型和软件类型在订单数据或许可证书中有详细的说明。如果软件以电子方式提供或为被许可方授予了复制权限,则在这些一般许可证条件中指定的权限和义务将适用于合法生成的副本。
1.5 如果被许可方合法拥有先前版本/发行版本的软件(以下称为“先前版本”),则被许可方将有权自行决定是依据当前软件还是因技术需要而依据先前版本(降级)来行使所授予的使用软件的权限。如果软件是第 4 部分所述的升级版或加强版,则另外适用第 4 部分的规定。
1.6 如果先前版本列于软件自述文件中的“平行使用”类别下,则除被授予的软件用户权限外,被许可方还有权行使在一 (1) 个实例中使用所列先前版本的权限。如果订单数据或许可证书中命名的“使用类型”是:“安装”或“用户”,则被许可方除拥有在一个实例中使用所列先前版本的权限外,还拥有先前所述的权限。就这些一般许可证条件而言,“实例”指的是位于实际操作系统环境或虚拟操作系统环境中的实例。依据第 5.3 款,只有在拥有软件用户权限的情况下,才能将用户权限转移到先前版本上。
1.7 如果被许可方依据订单数据或许可证书仅获得数据介质而未获得许可证,则被许可方必须按照第 2 部分所述获取许可证方能使用软件。在获得许可证之前,被许可方无权将软件提供给第三方。
1.8 如果软件包含开源软件(以下称为“OSS”)或任何来自第三方的类似软件,则 OSS 将列于软件的 Readme_OSS 文件中。被许可方有权依据 OSS 的相应许可证条件来使用 OSS。许可证条件与软件在同一个数据载体上提供。相应 OSS 的许可证条件的效力将大于有关该 OSS 的一般许可证条件。如果 OSS 的许可证条件要求分发此类 OSS 的源代码,我们会在收到请求后提供此类源代码,但要收取运费和手续费。
1.9 该软件可能是或包含 OSS 以外的已授权软件,即并非由我们自己开发而是由第三方(例如 Microsoft Licensing Inc.;以下称为“许可方”)批准我们使用的软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许可方在收到软件的同时一起收到 Readme_OSS 文件中由相关许可方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则这些条款和条件用于约束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任何情况下,我们与被许可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将受到这些一般许可证条件的制约。
2. 许可证类型
根据不同的许可证类型,被许可方可被授予下列与软件相关的权限:
2.1 单一许可证(一次性许可证、复制许可证)
可用在软件产品表单中的“一次性许可证”或“复制许可证”一词与“单一许可证”一词相当。下列规定适用于一次性许可证/复制许可证的整个适用范围。被许可方被授予非独占的、可根据第 5.3 款转让的、无限期有效的权限,允许在一 (1) 个实例中安装软件,并遵照订单数据或许可证书所指定的方式(请参见“使用类型”)使用所安装的软件。
2.2 浮动许可证
被许可方被授予非独占的、可根据第 5.3 款转让的、无限期有效的权限,允许在被许可方任意数量的硬件设备上安装软件。允许同时使用软件的对象(例如,用户或设备)的数量可由订单数据或许可证书得出(请参见“使用类型”)。
2.3 租赁许可证
被许可方被授予非独占的、可根据第 5.3 款转让的、在订单数据或许可证书所规定期限内有效的权限(请参见“使用类型”),允许在一 (1) 个实例中安装及使用软件。如果按小时指定使用时间段,则时限的计算方法是以软件启动时间为起始点,以软件关闭时间为结束点。如果按天、周或月指定使用时间段,则指定的时间段将从首次启动软件时开始计算,这与实际的使用时间无关。如果将使用时间段指定为某个日期,则无论实际的使用时间段多长,使用权限都将在此日期终止。
2.4 租赁浮动许可证
被许可方被授予非独占的、可根据第 5.3 款转让的、在订单数据或许可证书所规定期限内有效的权限(请参见“使用类型”),允许在所需的任意数量的被授权方硬件设备上安装软件。允许同时使用软件的对象(例如,用户或设备)的数量也可由订单数据或许可证书得出(请参见“使用类型”)。如果按小时指定使用时间段,则时限的计算方法是以软件启动时间为起始点,以软件关闭时间为结束点。如果按天、周或月指定使用时间段,则指定的时间段将从首次启动软件时开始计算,这与实际的使用时间无关。如果将使用时间段指定为某个日期,则无论实际的使用时间段多长,使用权限都将在此日期终止。
2.5 演示许可证
被许可方被授予非独占的、可根据第 5.3 款转让的、在订单数据或许可证书所规定期限内有效的权限(请参见“使用类型”),允许在一 (1) 个实例中安装软件并将其用于验证。如果按天、周或月指定使用时间段,则指定的时间段将从首次启动软件时开始计算,这与实际的使用时间无关。如果将使用时间段指定为某个日期,则无论实际的使用时间段多长,使用权限都将在此日期终止。
2.6 演示浮动许可证
被许可方被授予非独占的、可根据第 5.3 款转让的、在订单数据或许可证书所规定期限内有效的权限(请参见“使用类型”),允许在所需的任意数量的被授权方硬件设备上安装软件。允许同时使用软件的对象(例如,用户或设备)的数量也可由订单数据或许可证书得出(请参见“使用类型”)。如果按天、周或月指定使用时间段,则指定的时间段将从首次启动软件时开始计算,这与实际的使用时间无关。如果将使用时间段指定为某个日期,则无论实际的使用时间段多长,使用权限都将在此日期终止。
2.7 试用许可证
被许可方被授予非独占且不可转让的权限,允许在一 (1) 个硬件实体上安装软件并按照订单数据或许可证书所指定的方式(请参见“使用类型”)用它进行验证。除非在订单数据或许可证书中另有指定,否则使用期限为 14 天,从软件启动时开始计算。
3. 软件类型
如果订单数据或许可证书中没有指定软件类型,则软件适用第 3.2 款(运行系统软件)中所指定的权限。
3.1 工程软件(以下称为“E-SW”)
如果被许可方使用 E-SW 生成其自身的程序或数据(这些程序或数据内含部分 E-SW),则被许可方应有权将这些 E-SW 部分作为其自身的程序或数据的一部分进行复制和使用,或是将其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且无需支付任何许可证费用。如果将这些部分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第三方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遵守第 5.1 和 5.2 款中有关上述 E-SW 部分的相关规定。
3.2 运行系统软件(以下称为“R-SW”)
如果被许可方将 R-SW 或其中的任何部分合并到其自身的程序或数据中,则在每次安装或复制(取决于首先执行哪项任务)自己内含 R-SW 或部分 R-SW 的程序或数据时,需依照相关的使用类型和当时有效的 Siemens 产品目录来购买与 R-SW 相关的许可证。如果被许可方将指定程序或数据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第三方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遵守第 5 部分中有关其中所含的 R-SW 部分的相关规定。以上条款不影响被许可方在复制原始 R-SW 时所应承担的购买 R-SW 许可证的责任。如果 R-SW 包含用于参数化/组态的工具,并因此授予了扩展权限,则会在 R-SW 的自述文件中有详细说明。
4. 升级和加强
如果订单数据或许可证书中明确指出软件是另一软件项目(以下称为“源许可证”)的升级版本(如在软件产品名后加上“Upgrade”或“PowerPack”),则最初授予被许可方的源许可证使用权限将在升级后终止。第 1.6 款中规定的使用权限不会受此影响。不过,如果技术上需要,被许可方有权撤消升级(降级),并根据第 1.5 款依据源许可证来行使使用软件的权限。
5. 被许可方的进一步权利和义务
5.1 除非数据介质或软件自述文件中另有关于具体副本数的规定,否则被许可方可以根据这些一般许可证条件为其有权使用的所有软件项目生成适当的副本数,这些副本只能用于数据备份。而且,仅在我们以书面形式向被许可方授予复制权限的情况下,被许可方才可以复制软件。
5.2 被许可方无权对软件进行修改、反编译或逆向工程。而且也不能提取任何单独的部分,除非强制的版权法允许。此外,被许可方无权删除软件或数据介质中的任何字母数字标识符、商标或版权声明,如果授予其复制软件的权限,被许可方也应该原封不动地对软件进行复制。上述规定依照第 1 部分的规定相应地应用到随附的文档。
5.3 如果第三方书面同意接受第 5 部分中包含的所有条件以及不保留任何软件副本的附带条款,则被许可方有权将软件的使用权限完全转让给第三方。如果被许可方收到了软件的许可证密钥,则应将此密钥与软件一起提供给第三方。而且,还应向第三方提交许可证书以及这些一般许可证条件。被许可方还应在我们提出请求后将收到的软件的许可证书提交给我们。
5.4 如果软件是增强或升级版本,被许可方应保留源许可证的许可证书,并在我们提出请求后将其与软件的许可证书一并提交给我们。如果被许可方依据第 5.3 款转让其对增强版软件或升级版软件的使用权限,则还应该将源许可证的许可证书提交给第三方。
5.5 如果除软件之外被许可方还收到了内含更多已发布使用的软件产品的数据介质,则被许可方有权免费使用这些已发布的软件产品,但仅限验证用途且时间有所限制。除非另外指定(如在相关软件产品的自述文件中指定了一个不同的时间段),否则使用时间将被限制为 14 天,且从首次启动相关软件程序开始算起。这些仅用于验证的随附软件产品比照遵循这些一般许可证条件中所含的规定。被许可方无权将这些软件产品单独(即不包括软件)传递给第三方。
此外,也应遵守购买合同中的条款。
3.2 版本
版本
3.2
– 27.02.2012
- Siemens AG,I
IA L
CG,纽伦堡